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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及股权奖励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4-05-14

(一)案例基本情况

A校教师甲在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专项资金的共同支持下,取得了一项职务科技成果B,其中包括一件授权发明专利。A校拟以该成果作价1500万元,与其他机构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占C公司49%的股权。对于该49%的股权,A校分配方案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获得其中的99%,即占C公司的48.51%49%×99%);A校只占其中的1%,即占C公司的0.49%49%×1%)。

A校碰到一个新的问题,目前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只是甲教师一人,而且甲是该项目的负责人。由于甲的配偶是A校所在地政府的领导,不希望甲在C公司持股,所以甲拟将其股权全部分配给课题组成员,即甲指导的研究生乙。

A校有关负责人发来微信咨询:甲拟请其学生乙持股是否合适?A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研究生乙有没有获得股权奖励的资格?如果乙对成果B的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是课题组成员之一,尽管没有列入专利发明人名单,如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明他对成果B的完成或转化有重要贡献,也是可以列入获奖人名单的,也就有权获得股权奖励。

如乙有权获得股权奖励,则可由教师甲提出股权奖励的分配方案,经该成果完成团队成员签名确认,学校审核。

如果乙不是成果B的完成人或对该成果的转化没有重要贡献,就无权获得股权奖励,只能代持。即甲获得股权奖励以后,将股权转让(或赠予)给乙。这就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问题。

2.乙获得股权奖励可否享受递延纳税?本案例是高校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研人员股权奖励,只能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甲符合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条件,乙不是A校在编职工,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须按照“工资薪金”税目以3%4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乙获得1500万元的99%,即1485万元的股权,则需缴纳近650万元的个税。如此高额的个税,想必乙不敢也不能获得股权奖励,不能代表甲接受该笔股权奖励。

(三)思考与建议

1.A校从1500万元股权中提取99%奖励该成果的完成团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不低于50%的比例,但这一比例似乎太高了,学校只象征性地保留1%的比例,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奖励比例如此高,是不是认为提取的奖励比例越高就越有利于成果转化?其实,并不是奖励比例越高激励效果越好。奖励比例的确定,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政策法规规定;二是兼顾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是激励效果。

2.A校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将该专利权的99%份额赋予教师甲和学生乙,或者教师甲指定的研究生乙。A校与研究生乙以该专利权作价1500万元,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分别占C公司0.49%48.51%的股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研究生乙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高校院所须加强科研管理,包括项目进行过程中的人员管理,再根据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做出的贡献大小确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贡献度确定转化人员,进而确定成果转化奖酬金分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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