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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西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0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制定了《江西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意义

目前,江西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尚未实现广泛供给,服务人员规模和服务能力还不能充分满足创新创业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办法,进一步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统筹布局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水平,织好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切实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江西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壮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和人员规模,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和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效能,引导各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和地方需求科学有序发展;有利于统筹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形成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立体网络。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开展的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评审认定、支持引导及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422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一)明确了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概念以及有关工作职责分工。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公益性和社会化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及市场化服务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直属事业单位等,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认定和支持引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服务网点的培育、推荐、管理和推广。

(二)明确了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申报条件

申报机构在人才队伍、工作制度、基础设施、服务内容等条件上应符合相关条件。申报机构应当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应当具备面向省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应当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

(三)明确了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省级服务网点认定申报材料应包括省级服务网点认定申报书、省级服务网点建设发展规划、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材料、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情况说明、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等。

(四)明确了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认定程序

申报单位向所属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认定省级服务网点,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服务网点,推荐材料报省局。省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省级服务网点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省级服务网点,并向社会公示省级服务网点的基本信息和服务事项清单。

(五)明确了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保障和监督管理

省级统筹资金,支持引导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本省范围内被认定为省级服务网点、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服务网点在服务能力提升方面,协调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才培训、基础数据资源等支持;在分享交流方面,开展研讨及论坛等活动。

各设区市要因地制宜,做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工作。同时,加强对服务网点的宣传推广,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共同促进服务网点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