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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专利权
撤销专利权
发布时间:2017-05-15
《专利法》在1992年第一次修正时增加的内容。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专利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专利进行审查后认为其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时依法作出决定,取消专利权。专利权被撤销后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权撤销程序在2000年第二次修订《专利法》时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