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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产生了纠纷是谁管辖的呢?
发布时间:2019-03-13

1. 行政管辖

当事人要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调解专利纠纷请求)的,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专利侵权行为地的部门管辖。

如果专利工作的两个以上部门具有管辖专利纠纷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专其中一个部门提出请求;如果当事人向管辖专利工作的两个以上部门提出请求,则由最先受理的专利管辖部门管辖。

专利工作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存在争议的,应当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 法院管辖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来源:一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