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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01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
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认定
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
  修改后的《江西省省级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局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2018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省级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的科学管理,提高孵化中心助力中小微创新型企业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进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是指以推动创新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专利资源资本化为目标的知识产权创业服务机构。
 
第二章  孵化中心职责
第三条  孵化中心需提供以下服务:   
(一)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或借助现有园区条件为在孵企业提供满足条件的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
(二)设立孵化资金,为在孵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融资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协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专利代理等相关服务;
(三)搭建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国内外最新知识产权和产业信息;
(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知识产权交流、协作和运营等活动,促进创新成果形成知识产权和生产力;
(五)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知识产权创业能力;
(六)建立知识产权特派员制度和服务体系,并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知识产权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商业化、创新创业的辅导、培训等服务;
(七)建立知识产权培训交流制度。举办日常性知识产权沙龙、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知识产权论坛等知识产权和创新创业交流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本地存量科研与生产设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专利中介、金融服务、质押融资、融资担保、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八)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专利收储、专利投资入股、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多元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九)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知识产权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十)根据在孵企业需要,提供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四条  孵化中心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三章  孵化中心认定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孵化中心的认定,县级以上(含县级)知识产权局负责孵化中心的组织推荐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业服务机构申报孵化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推荐至省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申请认定孵化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主体是在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拥有3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其中具有引导型知识产权示范性企业占50%以上);
(四)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拥有3名专职知识产权服务人员,知识产权服务人员具有专利代理人资质或专利管理工程师等职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具备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能力;
(五)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第八条  孵化中心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入孵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产出的相关协议,有专人负责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及时申请专利,每1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产出专利数量不得低于2件/年(含申请);
(二)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在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三)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四)企业在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六)属迁入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七)企业租用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
第九条  孵化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形成一批自有知识产权产品和一批专利成果,企业拥有与产品相关的有效专利2件以上或1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
(二)企业参加过知识产权培训和创新创业培训的每人不少于2次;
(三)企业贯彻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或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申请、维护、运营等管理费用占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的2%以上;
(五)企业拥有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评审,对符合本办法的孵化中心予以公示,并颁发“江西省省级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标牌。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全省孵化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孵化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将全省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工作纳入江西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和知识产权特色型强省建设。对认定的孵化中心加大宣传力度,并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三年后对评估运营良好,成绩突出的孵化中心给予一定的后补助。
第十四条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将孵化中心工作纳入当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协调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孵化中心提供政策支持,为孵化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
第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2018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