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360000KJ-QT-003 |
省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审核转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南昌代办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意见。 |
南昌代办处经办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
南昌代办处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
南昌代办处负责人 |
|||||||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
南昌代办处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360000KJ-QT-004 |
省知识产权局 |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核转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专利管理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意见。 |
专利管理处负责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
专利管理处负责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
分管局领导 |
|||||||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管理处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360000KJ-QT-005 |
省知识产权局 |
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专利执法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成立调处组。 |
专利执法处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专利执法处负责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通知书,信息公开。 |
专利执法处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监管,将调解信息向社会公示,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360000KJ-QT-006 |
省知识产权局 |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的行政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专利执法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专利执法处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专利执法处负责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通知书,信息公开。 |
专利执法处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监管,将调解信息向社会公示,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360000KJ-QT-009 |
省知识产权局 |
专利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技术示范专项项目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专利管理处工作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研发引导与产业化示范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科办[2013]86号)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经费。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2.审查阶段责任:对专利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技术示范专项项目管理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
专利管理处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遴选优秀项目,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项目。 |
局主要领导 |
|||||||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审定后的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资金。 |
专利管理处经办人 |
|||||||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360000KJ-QT-010 |
省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明确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 |
专利协调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2.审查阶段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专利协调处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专家评审意见,成绩优秀的给予立项。 |
局分管领导 |
|||||||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审定后的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
局主要领导 |
|||||||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