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360000KJ-CF-001
|
省知识产权局 |
假冒专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曝光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假冒专利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执法处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执法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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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执法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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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处负责人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执法处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处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360000KJ-CF-002
省知识产权局
会展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处罚
无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曝光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相关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处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处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处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360000KJ-CF-003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非法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活动的处罚
无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曝光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专利代理机构非法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活动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处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处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处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360000KJ-CF-004 |
省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人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曝光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专利代理人侵害委托人利益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执法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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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执法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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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执法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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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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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执法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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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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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360000KJ-CJ-001 |
省知识产权局 |
专利侵权纠纷裁决 |
无 |
行政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执法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专利权人提供维权援助服务。”第四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口头审理。 |
执法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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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
执法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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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当事人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
执法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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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